<%if flash_ad<>"" then Response.Write flash_ad%>
网站首页 学校概况 学校领导 办学理念 机构设置 党建工作 教育教学 师资力量 招生信息 就业信息 教研成果
视频展示  |  个人博客  |  校友录  |  联系我们  |  卫校论坛
   您的位置:首页 > 教育教学
关于调课停课代课的暂行规定
hljlywx.com  发布:2008-4-6 8:08:04  来自:转载  浏览:
 
为了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建立和维持良好的教学秩序,特制订本规定。
一、各任课教师须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及授课计划,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开课或提前结束课程。
二、每学期下发的课程表,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若有正当理由需要改动,必须由本人在每学期开课前提出书面意见报教务科统筹安排。
三、为保证教学秩序和教学工作的严肃性,任课教师一般不得因事申请调课。若必须调课,须教务科同意后方可进行,不许让学生上自习。
四、调、代课双方教师由申请调课教师一方到教务科填写《调课申请单》,并经教务科同意,备案,否则出现问题由申请调课教师一方承担责任。
五、任课教师一学期内因个人事情(含病、事假)调、代课4次以上(含4次,8学时)或停课(让学生上自习)2次以上(含2次,4学时),取消本学期课堂评优资格。调、代、停课累积超过8次(含8次,16学时),上报学校,按比例扣除课时津贴。
六、凡停课期间出现的缺课,必须由教师本人向教务科申报补救措施并在本学期内补足,否则认定为没有完成本学期教学计划。
七、教师在任课期间,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出差或其它原因需要临时调课或停课,须填写《调课申请单》,经本人主管科室负责人批准后,报教务科,以便及时安排,否则,出现问题由当事人承担责任。
八、未经教务科同意,私自调、代、停课一律按一级教学事故处理。
 (编辑:不详) 留言评论】【在线投稿】【打印网页】【关闭窗口】【↑顶部
  + 相关信息咨讯
 ·教务科“活力校园 和谐林卫”创建活动方案
 ·招聘教师启示
 ·教师工作量化考核办法
 ·教师超课时津贴发放办法
 ·各科室相关人员深入课堂听课制度
 ·关于重修课程的有关规定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
 ·外(内)聘教师管理办法
 ·教学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为“黑龙江林业卫校”的所有作品,包括文字与图片,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凡注明"来源:xxx(非本站)"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本网转载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观点,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
3.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等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作品在本网发表之日起30日内联,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Copyright © 2007-2008 www.hljlywx.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黑龙江省林业卫生学校 版权所有 黑ICP备060006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