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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8-04-06 08:02:23  作者:不详
 
(试     行)
为确保我校实验(实践)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提高设备的完好率,明确仪器设备的维修职责,做好仪器设备的维修工作,现就仪器设备的维修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教学仪器设备维修范围:
1、学校直接投资购置的教学仪器设备;
2、捐赠的教学仪器设备;
3、自制的教学仪器设备。
第二条 责任划分
1.校园网络、计算机、打印机由网络中心负责。
2.电教设施、语音室、专业实验室由教学仪器设备中心负责。
第三条  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的来源:
1、学校教育事业费中拨付的专项仪器设备维修经费;
2、报废仪器设备回收经费;
3、教学仪器设备损坏赔偿费;
4、教学仪器设备对外技术服务费;
5、社会捐赠及其它。
第四条  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的使用范围:
用于正常损坏或发生故障需要维修的教学仪器设备的零(配)件购置和检修费。由于违反操作规程等人为原因造成损坏的仪器设备,不得使用教学维修费进行维修。
第五条  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1、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教学科负责使用监督。
2、教学仪器设备的维修工作原则上做到小修、中修不出学校。学校确无能力维修的教学仪器设备由仪器设备中心提出申请,并报教务科,经校长批准后方可委托专业人员或返回设备生产厂家进行维修。
3、维护保养、维修仪器设备是实验人员及仪器设备维修人员的岗位职责。仪器设备的使用责任人必须对所管仪器设备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定期进行校验,及时予以维修,确保仪器设备的技术等级和完好可用的状态。
4、各实验室要努力保证设备完好率。对于完好率不符合要求的,学校将减少其设备投资。对于完好率达到95%以上并保证实验教学正常进行的部门给予奖励。对于经过大、中修的设备,使用部门要加强维护。短期又申请大中修的,要查明损坏原因,确属维护管理不善再次引起设备损坏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给予部门和当事人经济处罚。
6、报修程序:仪器设备责任人填写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申请单,经学科主任签字、教务科主管科长批准,报网络中心、教学仪器设备中心维修,网络中心、仪器设备中心维修完成后,填写仪器设备维修报告单,返回教务科存档。该中心根据损坏情况查明原因,凡由于不遵守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明确责任,进行处理后,才能维修;专职维修人员确无能力修复的应报仪器设备中心主任批准后送外修理。未经设备中心批准,擅自外修或自请人修理的,修理经费和修理后果自负、并将受到追究。网络中心、教学仪器设备中心接到报修申请后两周内应安排好修理工作,无特殊情况不得拖延。外修设备应在确定维修时间后,通知报修人。
7、组织全校专职兼职相结合的维修队伍。建立覆盖全校的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网络。维修中的元器件费、设备送修差旅费,经教务科长批准据实报销。
8、维修档次。小修——打开盖板查看仪器设备内部的元器件,有无烧焦、漏液、击穿、霉烂、松脱、破裂、短路、接触不良等局部的明显故障,通过零配件的更换、修复,故障即可排除。中修——仪器设备故障比较隐蔽,但通过简单的测试,即可发现局部的故障,然后进行排除。大修——仪器设备比较复杂,故障非常隐蔽,简单的测试发现不了问题,必须借助说明书及有关资料,依据整机电路原理图,结构方块图,分析故障产生原因,确定检修部位,通过严格细致的思维推理、检测,查出故障,排除故障。
9、设备修好后,维修人员在设备修理报告单上填写清楚修复用料及故障排除情况。由送修人员及所在单位负责人验收签字。
10、维修技术人员要做到维修及时,耐心热情。在修理过程中,如在原材料、元器件具备情况下,仪器设备维修不得超过15天(无特殊原因),超过者视为未完成任务。
12、为了使维修工作快捷迅速,凡需送修的仪器设备,应将使用说明书、电器原理图、装配图及大型精密仪器的使用维修记录,随设备一起送到教学仪器设备中心。技术资料的传递应严格履行书面交接手续,以防遗失。因无设备原理图和使用说明书而影响修理工作的,责任由设备所在单位及设备责任人自负。学校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技术资料存放在教务科存档。
12、教学仪器设备中心在购置仪器设备时必须坚持在订立购货合同时,应订立明确的保修期及售后服务承诺。各教学部门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原则上不能低于85%,对于设备完好率达不到要求或教学仪器设备维修不到位而影响实验教学正常运行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教务科。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