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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五不准”
发布日期:2008-04-15 15:54:59 作者:不详
1、不准染发(黑色除外);
2、不准上班时间配戴首饰;
3、不准穿奇装异服;
4、不准吸烟、酗酒;
5、不准在校期间公开谈恋爱。
注明:从发布之日起,如有违反者,取消学校给安排实习的资格,情节严重者学校不予推荐就业,后果自负。
黑龙江省林业卫校
实习就业指导科
2008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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